
普法现场,工伤认定案例成焦点
镇江丹徒:帮助“银发打工人”迈过工伤认定“门槛”
本报讯(通讯员王运喜 吴祖煜)“超龄情况下哪些受伤情形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在这个案例中,你们的这些问题都可以找到答案!”
12月2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宪法宣传周“普法集市”现场,丹徒区检察院“检与同行”法律服务队讲述的一起“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案例,引起周围的中老年务工人员关注。
该案当事人罗师傅在镇江市某轴承厂(以下称A公司)从事数控机床操作工作。2024年1月,罗师傅在A公司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手指,经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
罗师傅出院后,要求A公司认定工伤并处理损害赔偿事宜。A公司以“超过工伤认定年龄”为由,一口回绝了罗师傅。在维权无果后,罗师傅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
2024年12月,当地人社部门依据与丹徒区检察院会签的涉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把该线索移送至该院。收到线索后,该院先后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及罗师傅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查明A公司从未给罗师傅缴纳过社会保险,罗师傅确系因工受伤,受伤时已满63周岁等事实。
由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没有作出规定,“‘超龄’的罗师傅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焦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等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中罗师傅因工受伤的情形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同年12月11日,该院办案人员来到罗师傅的住所,针对其遇到的“烦心事”开展面对面释法说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罗师傅紧锁的眉头慢慢舒展开来。
随后,罗师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院检察官与当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就该案工伤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磋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今年2月7日,人社部门就罗师傅的工伤情况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A公司未给罗师傅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工伤赔偿需由A公司承担,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今年6月,罗师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检察官的帮助下,A公司与罗师傅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今年9月,A公司将4.4万元工伤待遇费用全额支付给了罗师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