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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温江区:亲历性审查精准定罪追责
时间:2025-12-09  作者:查洪南?王旭?李昭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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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盗窃,还是破坏电力设备?

成都温江:亲历性审查精准定罪追责

盗窃电力设备,应该是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场看似普通的盗窃案背后,隐藏着对法律界限的精准把握。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曹某某三人盗窃电力设备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

今年3月10日凌晨,杨某某潜入某生物医药公司配电室,将配电箱中的20块铜板拆下并搬运至该公司围墙外,随后电话联系曹某某“运货”。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曹某某依然协助杨某某将铜板装上车,运到了程某某的收购点。程某某在察觉铜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受利益驱使,仍以1.57万元的价格收购,随后又以1.7万余元转卖。三人分别非法获利1.3万元、2700元、1340元。

案发次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被盗铜板也悉数追回并发还企业。经鉴定,被盗铜板重242.8公斤,价值17967.2元。6月17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温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盗窃的是电力设备,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案件性质应如何认定?是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审阅卷宗后,办案检察官意识到,必须通过现场调查来确认案件性质,“刑法中对两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根据这一规定重点围绕被盗设备的实际功能与影响范围展开调查。”

到达案发现场后,办案检察官认真核查了设备属性、运行状态,询问企业员工,并对现场遗留的作案痕迹进行了深入研判,最终查明关键事实:被盗铜板虽属电力设备,但其供电范围极为有限,未接入公共电网。该盗窃行为仅造成财产损失,并未危及公共安全,故本案性质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破坏电力设备罪。经过周密调查与证据固定,办案检察官完整梳理出“盗窃—运输—销赃”的犯罪链条,为后续的起诉工作构筑了坚实的证据基础,9月8日,温江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王旭 李昭)

[责任编辑: 樊悦池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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