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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每案必检”在基层院高效落地
时间:2025-06-16  作者:丛林?李婧楠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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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在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下,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要坚持案件质量检查与质量评查有机衔接,逐步做到“每案必检”。从专注重点案件评查到要求全面检查,标志着检察履职办案质效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院面对案件数量多、类型杂的现实情况,推动“每案必检”机制的高效落地,需把握四个方面。

一是厘清职能边界。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是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是办案部门在归档前的必经程序,侧重于办案过程的“事中纠偏”,通过随案随检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评查则聚焦已办结案件的“事后复盘”。从实施主体看,检查强调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由办案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可由办案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等实施。从开展时间看,检查注重“事中”修正,即在案件作出终局性决定前及时发现和补正、纠正问题。从覆盖范围看,检查要求对“四大检察”在办案件全覆盖,包括检察官对所办案件均应开展自查、办案部门对部门所办案件均要开展核查。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形成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基层检察院需明确检查的职能边界,避免检查与评查职责混同,或因程序交叉造成重复劳动。

二是区分自查与核查。自查和核查均包含对案件质量的审查校验,构成案件质量检查的“双保险”。自查指办案人员必须对自己所办案件的质量负责,以“复盘”思维逐项检查自身工作。办案人员自查要聚焦办案全过程的细节把控,尤其对容易疏漏的环节进行排查整改。部门核查则要求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所管理的案件从更高视角检查案件质量,需关注案件实体决策、程序规范,关注部门整体办案趋势,发现管理漏洞。为切实发挥办案人员自查与部门核查的“双重校验”功能,基层检察院应建立办案人员自查与部门核查的联动机制。自查中暴露的共性风险可以通过部门核查形成管理建议,而部门核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可以纳入办案人员自查清单,指导办案人员完善自查要点。通过良性互动,实现自查与核查互补互促,共同提升案件质量。

三是优化流程衔接。案件质量检查不是简单地增加一道程序,要实现程序简便又有检查实效,需要处理好办案与检查的流程衔接。基层检察院要将检查深度融入现有办案机制,充分利用案件审批、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等机制,将检查各环节转化为办案标准化动作,实现检查与办案的有机统一。例如,将自查嵌入案件审批流程,要求承办人提交案件审批时同步提交自查问题清单,审批人结合清单进行核查;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时,增加“自查情况汇报”环节,由参会人员对案件程序、证据采信、文书等进行共同核查;对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将自查情况汇报作为表决前置程序,确保决策过程与核查同步推进。

四是实施分级核查。依程序办理的案件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高质效办案的具体标准各有侧重,基层检察院需建立差异化核查机制,因案施策开展核查。依程序办案中,要突破传统“简案快查”“难案繁查”的惯性思维。实践发现,基层院“简案”基数大,法律关系简单、类型化强,承办人易受“经验主义”影响导致案件质量瑕疵。而“难案”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承办人通常会依托现有办案机制提交领导审批和集体决策把关,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的概率较小。因此,“简案”更要“精查”,尤其要对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要素开展细致核查,如未成年人作案年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酒精含量取证及鉴定、故意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和致伤原因等。对于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难案”,可在案件审核、讨论中嵌入对于办案规范性的核查。由此,既避免“简案快查”导致管理缺位,也防止“难案繁查”造成检力损耗。依职权监督案件中,核查要注重从更高视野把握监督的必要性、履职边界,避免瑕疵监督、类案监督和深层次监督不足的问题。

总之,要通过厘清案件质量检查职能边界、构建差异化检查机制、优化流程衔接、实施分级核查,持续深化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个案高质效推动实现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 张宁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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