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的环保理念 □全面系统的制度规则 □具体可操作的执行机制
秦汉《田律》蕴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智慧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础性生态文明理念与治国理政方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于2025年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秦汉《田律》载于简牍。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了1155枚竹简,含《田律》简11枚。此外,1983年,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简牍中,有《田律》简17枚。上述简牍构成研究秦汉《田律》的基础史料。秦汉《田律》系规范农业生产的律令,内容涉及农田管理、生产秩序、田税征收等,其中亦包含诸多生态环境保护的律文,乃我国现存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文法,其律文或可为当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参考。
“天人合一”的环保理念。秦汉《田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则既顺应天时、遵循自然节律,又兼顾伦理道德,深刻体现了“天人合一”的理念。《秦律十八种·田律》记载,“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到七月而纵之”,意为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止堵塞水道;未到夏季,禁止焚烧杂草以作肥料,禁止采摘刚发芽的植物,禁止捕猎幼兽雏鸟,禁止捕杀鱼鳖;直至七月,上述禁令方解除。此律文不仅蕴含古人“和阴阳”“顺四时”的思想,更彰显了古代统治者“顺时施政”的治国智慧,即依据自然节律以及生物生长习性制定禁令,以保障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除此类依循生态系统自然节律而设计的普适性规则外,《秦律十八种·田律》亦对例外情况作出安排:“唯不幸死而伐棺椁者,是不用时”,即因遇丧事而需伐木制造棺椁者,可以不受前述规则限制,原则性禁令与灵活性例外相结合,既实现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又满足了社会伦理的需求,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先民的立法智慧。
全面系统的制度规则。秦汉《田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则展现出系统性、整体性和全面性特点。细考前引律文可知,其保护对象囊括“材木山林”等森林资源、“水泉”等水资源、“生荔”等植物、“麛卵鷇”“鱼鳖”等动物。可见,秦汉《田律》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基本覆盖了当时人们认知范畴内的主要生态要素,可以说对生态环境形成了系统性和全局性保护。当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亦需立足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统筹协调动物、植物、微生物、土地、矿物、河流、大气等各类生态要素,推进对生态系统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性治理。以生态环境要素作为生态环境法典内在体系构建之逻辑起点,系统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方能成就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除对单一生态要素予以规制外,秦汉《田律》还划定了“禁苑”,对特殊生态区域进行整体性保护。《秦律十八种·田律》中载,“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即幼兽繁殖时期,不允许携狗进入养牛马的圈以及其他禁苑中狩猎。诚然,彼时划定“禁苑”或主要意在保护生态区中的动物免遭猎杀,然其中蕴含的物种保护、永续利用、遵循生态系统规律等先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对当代立法仍具有深刻启示价值。
具体可操作的执行机制。秦汉《田律》中生态环境保护规则的执行机制兼具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其一,秦汉《田律》中不乏规范官员履职的程序性规定。如《秦律十八种·田律》中载,“……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即对诸如雨量、灾情、收成等情况,较近县须遣人驰送文书,较远县则通过驿站传送,均须于八月底前报送完毕。由此观之,早在秦汉时期,我国就已经建立起气候灾情信息及时上报机制,且律文还对上报程序进行了颇为详尽的规定。其二,秦汉《田律》还确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据《二年律令·田律》载:“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即田道若损坏失修致不可通行,主管全县农田事务的啬夫以及责任官吏各罚黄金二两。法律规则之有效贯彻,须以违法制裁为后盾和保障,秦汉《田律》不仅明确了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更建立起针对主管官员的履职责任制度。此种权责明晰的制度设计避免了责任界限的模糊,进而切实保障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则的有效执行。
秦汉《田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则至今仍具有现实启示意义。秦汉《田律》“天人合一”的生产生活理念与现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高度契合;秦汉《田律》所确立的全面系统之生态环境保护规则体系,与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所倡导的适度法典化的编纂路径不谋而合;秦汉《田律》构建的具体可操作之规则执行机制,为我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了重要历史参考。积极继承并创新发展古代生态环境保护传统,着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宝贵立法经验深度融入新时代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使之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劲助力,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亦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司法中的运动式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5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