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4年某日深夜,汪某酒后翻墙潜入邻居刘某家屋顶。待屋内熄灯,他悄然进入卧室,将床上之人误认为刘某,意图实施强奸。然而,当汪某亲吻被害人面部时,被害人惊醒并奋力反抗向母亲呼救。也正在此时,汪某发现,对方并非其目标刘某,而是刘某的女儿赵某。他随即停止了侵害行为。
此案中汪某停止犯罪的行为,是“被迫停止”还是“主动放弃”,直接关系到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对于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出现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凸显了案件的法律复杂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汪某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被害人的反抗与呼救,以及其母刘某的即将介入,均是汪某未曾预料到的客观障碍。特别是其犯罪目标因对象错误而落空,属于典型的“欲为而不能”。
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汪某系“自动放弃犯罪”。案发时环境相对封闭,在刘某赶到前,汪某在体力、环境上仍具备继续侵害的能力。其停止的主要原因是发现被害人是“孩子”后内心产生变化,属于主观意愿的“能为而不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侵害对象来评价汪某的行为。对实际侵害的赵某,因内心悔悟而放弃,是犯罪中止;对意图侵害的刘某,因对象错误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
面对上述分歧意见,笔者认为,本案的重点就是要厘清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核心区别——“行为人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对此,采取了以下措施:
引导侦查,固定关键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点核实案发时的具体环境、双方力量对比,尤其注重对汪某多次讯问中关于“为何停止”的供述进行比对分析。汪某稳定的供述成为判断其主观心态的关键证据。
穿透现象,甄别主观意志。判断“行为人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就赵某而言,其反抗和呼救虽是阻止汪某行为的重要因素,但并未达到完全压制汪某犯罪意志、使其客观上无法继续的程度。汪某停止侵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发现对象身份后产生的“不愿”而非“不能”。因此,针对赵某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那么,针对刘某而言,笔者认为,是由于“对象错误”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汪某是在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在量刑时,需综合考量其对赵某的“中止”情节和对刘某的“未遂”情节。
类案指引:本案的办理,对处理类似复杂犯罪形态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以“区分评价”实现精准司法。在存在特定犯罪目标且发生对象错误的案件中,机械地进行“整体评价”可能掩盖行为的复杂性。要敢于采用“区分评价”的思路,分别认定其对实际侵害对象和意图侵害对象的不同犯罪形态,更精准地揭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法律性质。
想象竞合下的量刑需精细化权衡。在办理此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检察官需要对不同的犯罪形态、从重从宽情节进行精细化权衡,确保最终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