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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查明事实是刑事和解的关键
时间:2023-12-26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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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办案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李检察官,实在对不起,我那天在你们单位门口犯浑了,向您道歉。案子多亏您费心,昨天于某给了我赔偿款。”周一(5月29日)上班,我一进办公室就接到了刚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刘某的电话。

虽然这是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小案子,但却比较棘手。3月24日,我接手此案件,阅完卷讯问完犯罪嫌疑人后,发现此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害人在案发现场与人发生过两次争执殴打,与犯罪嫌疑人互殴发生在后,是不是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尚不能确定;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他承认自己和被害人拿板凳互殴,但坚称打的是被害人的头,被害人手部受伤不是他所为。

看完证据,我心里着实没底。我想,那就先从案发现场入手。通过调取烧烤店的视频和补充核实现场证人,查明当时被害人与人发生撕扯,被害人倒地时屁股着地,手部没有受伤。明确了受伤的时间点后,我心里就有底了。

接下来,我反复查看监控视频,确实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于某的作案工具板凳与刘某的手发生直接接触,但是第二次击打时,被害人手里的板凳被打飞了。那么,在没有直接接触的情况下能不能造成骨折呢?

这涉及专业问题,我跑到医院找到骨科专家咨询伤情形成的原理,以及在没有直接接触的情况下能否出现这种骨折。

专家分析认为,两人在各执板凳对打的情况下,右手拇指自然握紧,当对方用力打到板凳上时,力会传导到拇指,完全有可能形成没有接触下的掌骨基底部骨折。

专家的解释让我的疑问顿时清晰明了。就在我刚刚为查明案情高兴的时候,周五(5月26日)的早晨,却接到了单位办公室的电话“是不是你的当事人躺在了我们院门口”?

我心里猛然一惊,会不会是这个案子的被害人刘某?刘某手部的伤情第一次被鉴定为轻微伤,他申请重新鉴定后认定为轻伤二级,即使案子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却等不及,天天拨打热线电话投诉。另外,我也注意到在询问他相关情况时,感觉他性格比较偏执。

我赶紧来到单位门口,发现果然是刘某,他闭着眼睛躺在台阶上。我叫了一声“刘某”,他扭头看了我一眼就问:“为什么我的案子到现在还没起诉?钱也没赔我,你不说明白我就不起来!”

我耐心做他的工作,告诉他为查明案件做了哪些工作。他梗着脖子说:“我不管,抓紧赔我钱。”我对他说:“案子在正常办理过程中,你是被害人也不能这样。案子我们都会公正处理,查清事实是基础,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也是对被害人负责,但是你在这里扰乱我们正常办公秩序是违法的。”他似乎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起身离开了。

回到办公室,我联系了于某的辩护人,约她探讨一下她提交的法律意见。当天,我对她的法律意见进行一一解答。辩护人说:“你做的事都是我打算做还没有做的,既然检察官都查明白、说清楚了,我去做于某的工作,让他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谅解。”我也告诉她,根据西甲直播、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于某认罪认罚,对于偶发的这种轻伤害案件,双方和解并实际履行赔偿的,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检察院确实是秉公办案,十分感谢!”周一这天,在电话里刘某说知道自己错了,目前双方已达成谅解。

在这个基础上,我院对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此一事,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不会再冲动犯错。

成功办理此案,我也深深地认识到,通过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解决问题和刑事和解的关键。摆事实、讲道理是我们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基石,也是当事人信服我们的处理决定、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展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口述: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金峰 整理:本报记者郭树合)

[责任编辑: 马菲菲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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